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存證信函 寄件人:王小明 受文者:陳總經理 主旨:異議非法解雇暨請求恢復僱傭關係 說明: 一、爭議事實如下: 本人受僱於「某某有限公司」(代表人:陳總經理),於 2026-02-15 遭雇主終止勞動契約,所述理由為「公司稱業務緊縮需裁員」。本人認為上開解雇事由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或第 12 條之法定要件,且未依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規定給予預告期間,該解雇行為於法無據。 二、本人正式要求: 請台端於收受本函後 14 日內恢復本人之僱傭關係,並補發自解雇日起至復職日止之薪資。如台端拒絕恢復,本人將依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,並保留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及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。 三、法律依據: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:非有法定事由,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。法定事由包括:歇業或轉讓、虧損或業務緊縮、不可抗力停工一個月以上、業務性質變更、勞工不能勝任工作。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:勞工有重大違規行為者,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。但須於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。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: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,應依勞工年資給予一定期間之預告。 四、請於收受本函後 14 日內完成處理,逾期未處理者,本人將依法採取必要法律行動,以維護權益。 此致 陳總經理 寄件人:王小明 日期:2026-03-04
TL;DR
若解雇不符合勞基法第 11 條或第 12 條要件,勞工可發存證信函表達異議,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訴訟確認僱傭關係。
文書
| 合法解雇要件 | 勞基法條文 |
|---|---|
| 業務緊縮/虧損 | §11 第 2 款 |
| 不可抗力停工 | §11 第 3 款 |
| 不能勝任工作 | §11 第 5 款 |
| 重大違規 | §1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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