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存證信函 寄件人:王小明 受文者:陳總經理 主旨:催告給付積欠薪資新台幣 90,000 元 說明: 一、爭議事實如下: 本人受僱於「某某有限公司」(代表人:陳總經理),依約雇主應按時給付薪資。惟「2026 年 1 月至 2 月」期間之薪資共計新台幣 90,000 元整,迄今仍未給付,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。 二、本人正式要求: 請台端於收受本函後 7 日內,將積欠之薪資新台幣 90,000 元整給付予本人。逾期未付者,本人將向主管機關申訴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,請求給付並加計遲延利息。 三、法律依據: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: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。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: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,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,依一定標準加給。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: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,應發給勞工資遣費。 四、請於收受本函後 7 日內完成處理,逾期未處理者,本人將依法採取必要法律行動,以維護權益。 此致 陳總經理 寄件人:王小明 日期:2026-03-04
TL;DR
雇主未依約給付薪資、加班費或資遣費,勞工可先以存證信函催告,再向勞工局申訴或聲請調解。保留薪資單、打卡紀錄等證據很重要。
文書
| 未付項目 | 法律依據 | 追訴方式 |
|---|---|---|
| 薪資 | 勞基法§22 | 催告→申訴→訴訟 |
| 加班費 | 勞基法§24 | 催告→調解→訴訟 |
| 資遣費 | 勞基法§17 | 催告→調解→訴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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