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惡房客欠租不繳怎麼辦?租屋欠租存證信函自動產生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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存證信函 寄件人:王小明 受文者:陳房東 主旨:催告返還押金新台幣 40,000 元 說明: 一、爭議事實如下: 本人前承租位於「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二段 100 號 3 樓」之房屋,已於 2026-02-28 搬遷並將房屋交還台端。本人於簽訂租約時繳納押金新台幣 40,000 元整,依約台端應於租約終止後返還押金,惟至今仍未收到退還之押金。 二、本人正式要求: 請台端於收受本函後 14 日內,將押金新台幣 40,000 元整退還予本人。逾期未返還者,本人將依法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追償。 三、法律依據: 依民法第450條:租賃定有期限者,其租賃關係,於期限屆滿時消滅。 依民法第259條:契約解除時,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。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,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。 四、請於收受本函後 14 日內完成處理,逾期未處理者,本人將依法採取必要法律行動,以維護權益。 此致 陳房東 寄件人:王小明 日期:2026-03-04
TL;DR
退租後房東應於合理期間返還押金。若遭不當扣款或拖延不退,可透過存證信函正式催告,保留後續法律追訴證據。
文書
| 項目 | 說明 |
|---|---|
| 押金上限 | 不得超過 2 個月租金 |
| 退還時間 | 租約終止後合理期間 |
| 扣款要件 | 須有正當理由與證明 |
FAQ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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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動建議
如果你需要進一步主張權益,可依目前結果整理事實與證據再進入正式程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