流程指南
車禍調解怎麼進行?求償金額與流程指南
車禍後如何申請調解?損害求償項目、調解流程與注意事項完整說明。
立即使用先確認公所管轄,再依傷害、車損與代理身分整理文件。說明首次調解期日、法院核定、對方不到場及不成立後的選項,並提醒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期限。
時程說明:首次期日原則在受理後 15 日內;全程無固定結案天數
兩造住同一鄉鎮市區時,由當地公所調解;住不同地區時,民事事件原則向對方住居所、營業所或事務所所在地聲請。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也可向犯罪地聲請。
注意事項:
文件清單依實際情況選用。「依情況」項目只在該類損害或身分適用時準備,不需為了勾滿而另行鑑定;附件及份數以受理公所通知為準。
| 項目 | 金額 | 備註 |
|---|---|---|
| 公所調解 | 不收調解費 | 勘驗費由當事人核實負擔(§23) |
| 另行申請鑑定等 | 依受理機關公告 | 不是每件調解都需要;先確認必要性 |
金額較大、對方不配合或程序複雜時,多數人會先做一次專業評估再決定下一步。
TL;DR
公所調解原則不收調解費,勘驗費另按實支。第 15 條規定首次調解期日原則不逾受理後 15 日,當事人聲請延期得延長 10 日;這不代表全程 15 日結案。協商次數、補件與法院核定時間須依個案確認。
流程
| 階段 | 要做什麼 | 期限與變動因素 |
|---|---|---|
| 確認管轄與聲請 | 依事件性質、雙方住居所及合意確認公所 | 可書面或言詞聲請,附件依受理公所通知 |
| 首次調解期日 | 接獲通知後確認到場或代理安排 | 原則自受理日起不逾 15 日;當事人聲請延期得延長 10 日(§15) |
| 會議與補充資料 | 依損害項目提出金額與證據 | 次數依協商進度;不保證固定週數結案 |
| 成立後送法院 | 公所送調解書及卷證供法院審核 | 成立後 10 日內送審;法院應儘速審核,並非 10 日內核定(§26) |
| 不成立後 | 聲請證明書並評估法院程序 | 證明書於聲請後 7 日內發給;另核對告訴與求償期限(§30) |
FAQ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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