流程指南
拋棄繼承怎麼辦?3個月內完成流程教學
拋棄繼承須於知悉起 3 個月內向法院聲請。完整流程、所需文件與注意事項。
立即使用填寫立遺囑人資訊與遺產分配意願,自動產生自書遺囑草稿。
填寫立遺囑人資訊與遺產分配內容,自動產生自書遺囑草稿。
自書遺囑 立遺囑人:王大明 身分證字號:A123456789 住址: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 1 號 本人依民法第 1190 條自書遺囑,就本人身後財產分配及相關事項,立遺囑如下: 第1條 座落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小段○○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,由長子王小明單獨繼承。 第2條 存放於○○銀行○○分行之存款,由配偶李美華繼承二分之一,長子王小明及次女王小芬各繼承四分之一。 第3條 其餘未列明之財產,由全體繼承人依法定應繼分比例繼承。 末條 本遺囑如有未盡事宜,依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辦理。 遺囑執行人:陳律師 立遺囑人(親筆簽名):王大明 中華民國 2026 年 03 年 04 日 注意事項: 1. 自書遺囑須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、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(民法 §1190)。 2. 不得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(民法 §1187、§1223)。 3. 建議至法院公證或存放於律師事務所。
TL;DR
自書遺囑須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、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(民法 §1190)。不得侵害繼承人特留分。建議至法院公證或存放於律師事務所,以確保遺囑效力。
文書
| 遺囑要件 | 說明 |
|---|---|
| 全文自書 | 須親筆書寫 |
| 記明日期 | 年月日 |
| 親自簽名 | 不可蓋章代替 |
| 特留分 | 不得侵害 |
FAQ
相關工具
行動建議
如果你需要進一步主張權益,可依目前結果整理事實與證據再進入正式程序。